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民终4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梦县志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
法定代表人叶敏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晶,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军,男,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代理人卢荣,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仁民,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代理人黎立华,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敏文,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梦县志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红军、魏仁民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志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张红军支付赔偿款69458.69元;二、魏仁民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张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7.06元(已减半),由张红军负担364.06元,由志成公司、魏仁民共同负担283元。